雷x与洛阳市xx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雷x与洛阳市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案 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号(2016)豫0329民初3963号
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
民 事 裁 定 书
(2016)豫0329民初3963号
原告:雷x,女,1982年出生,汉族,住江苏省新沂市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魏书雨、郑鹏程,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洛阳市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。
法定代表人:郭x武,该公司总经理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钟x安,男,1976年出生,汉族,住河南省伊川县。系该公司职工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穆x标,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原告雷x与被告洛阳市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。2016年4月8日,本院依法作出(2015)伊三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,该判决书送达后,原告雷x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。2016年9月27日,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16)豫03民初2457号民事裁定书,裁定:一、撤销本院(2015)伊三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;二、本案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。2016年11月16日,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审理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雷x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雷x以与被告洛阳市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雷x撤诉。
案件受理费6557元,减半收取计3278.5元,由原告雷x负担。
审 判 长
刘要辉
人民陪审员
王永伊
人民陪审员
李松强
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
书 记 员
陈改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