吕x与洛阳xx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吕x与洛阳xx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案 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号(2016)豫0302民初599号
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
民 事 裁 定 书
(2016)豫0302民初599号
原告:吕x,男,1981年11月30日出生,汉族。
委托代理人:魏书雨,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代理人:董长存(实习),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洛阳xx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。
法定代表人:方x前,该公司董事长。
委托代理人:牛x超,该公司法律顾问。
原告吕x与被告洛阳xx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。原告吕x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吕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以准许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吕x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9784元,减半收取计4892元,由原告吕x负担。
审 判 长
袁玲玲
审 判 员
常跃华
人民陪审员
刘彩琴
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
书 记 员
李可可